版次:AA23 版名:个论 南方都市报
■法的精神之黎明专栏
中国青年报2月10日报道,最高法于9日公布了《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》,明确了“赔钱减刑”、“花钱买命”的适用范围,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,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。同时该《意见》还指出:严重危害社会治安、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,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处罚。
如果刑事和解的范围,确如媒体报道与最高法官员所说限定在了如此狭小的空间,此结果可视为刑事和解的反对者反对有效的证明。在此之前,刑事案件中限定的刑事和解范围,是“自诉案件、初犯、偶犯、未成年人犯罪、过失犯罪、因家庭、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或被告人为限制责任能力人、在校学生、老年人、残疾人、怀孕哺乳妇女等特殊人群的刑事案件”。显然,原来的这种表述,可以给试图枉法谋私者提供较大的模糊地带或灵活机动的空间。
然而,如今的限定话语也有明显瑕疵。“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”这一说法显然模糊而宽泛。婚姻家庭之外的“等”,究竟包含了那些类型?在“民间纠纷”之外,或许还可以将纠纷细分为“官间纠纷”、“官民纠纷”,不过,除了“民间纠纷”,其他纠纷毕竟占少数,不是吗?
有一个较大的漏洞,即没对“先民后刑”(民事先于刑事)做出限制和惩戒的规定。倘若在刑事案件处理中不是把刑事与民事分开处理,而是先谈赔偿再说问罪,这个过程足以影响侦查取证乃至改变任何证据。这方面,国外的司法经验早有总结,早在1808年,法国刑事诉讼法就对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设立了两项规则,其一即“刑事诉讼已经进行尚未宣判的,民事诉讼应当延期审理”。美国刑事诉讼中不允许附带民事诉讼,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完全交由民事诉讼程序解决,并且必须在刑事诉讼终结后进行。实践证明,这对司法公正至关重要,时至今日,中国大陆的法学界与司法机构应该对此有所领悟和借鉴了。
再则,最高法的文件和法律文本的权威有很大差别,“意见”文本只是试图影响司法思想或“政策导向”的一种努力方式,既不能有效制约内部司法行为,也不提供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。法的权威不够就下文件,就用“意见”去指导法律及法的操作,如此以为必会获得宽严有据、罚当其罪的效果,以为就能把赔钱减刑限定得恰如其分,这未免过于盲目或过于天真了。
在许多国家和地区,因其有着相应的信仰、制度、社会心理等因素作为刑事和解的根基,在特定范围实施的刑事和解并不过多地掺入经济因素,而我们这里离了钱就一步也走不动,结果总是有钱的什么都好说,没钱的啥也没得说。到头来,欢迎刑事和解的,一是有钱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,二是“法中找钱”的司法人员和中介人。当然,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还是需要曲不离口,但事实上平等与否取决于对“人人”钱财的估价。
司法之宽,司法之严,均不能决定司法是否正义、正当,关键要看在何处宽严,对何人、何事宽严;其宽严标准是否一律平等,是否客观上达成公益效果。花钱减刑对加害人一方和司法协调的一方肯定有双赢之效,或许,以某种残缺的价值标准衡量,甚至可以连同受害人一方包括在内,在误导与自误中达成“三赢”之效。但是,以我们目前的社会体制与司法品格,尚不能指望它能达成平等与公益的目标,这一点也是显而易见的。因而,不管谁列举出多少通过花钱减刑达到了“多赢”的案例,社会与司法也依然是最终接盘的大输家。 (作者系知名网友)